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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和图洛克在其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分析了人们对元规则(立宪规则)进行选择时具有“一致同意”的逻辑基础,以及人们在元规则之下的具体规则(布坎南和图洛克这里讨论的是民主决策规则)之内进行互动的并且基于个人选择的经济学逻辑。无论是对元规则的分析,还是对具体规则的分析,《同意的计算》所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像美国(或者说就是美国)这样具有“洛克状态”特征的现代社会。但是关于“同意”的概念并不只是针对“洛克状态”特有的概念,而是在前“洛克状态”的社会中仍然会出现的概念。基于这一原因,本文尝试将“一致同意原则”推向前“洛克状态”,也就是假设的“霍布斯状态”进行相应的分析。而分析的起点则是本文作者基于布坎南公共选择逻辑下所演绎的,并且也是本文所建构出的“布坎南悖论”,或者可以理解为“同意的悖论”。 本文所演绎的“布坎南悖论”是在布坎南一系列经典著作基础之上,抽离出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要素,从而形成了“布坎南悖论”的演绎基础(或者说起点)。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发现从布坎南自身的理论体系出发并不一定得出其关于“洛克状态”是其“一致同意原则”的必然逻辑选择,甚至不是最可能的逻辑选择。这里本文的出发点是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而个人从“自然状态”向“规则状态”选择时,逻辑上会选择一个霍布斯意义上的“利维坦”社会,这里笔者称之为“霍布斯状态”。从布坎南为代表的同一套理论体系出发,却演绎出了不同的规则状态(霍布斯状态和洛克状态),本文称这样一个演绎结果为“布坎南悖论”。并且就“霍布斯状态”向“洛克状态”的规则变迁,也就是“布坎南悖论”的消解,按照规则经济学的逻辑给出了理论上的分析。 在元规则层面分析了“布坎南悖论”及其立宪变迁之后,本文将从财政预算规则的层面对“布坎南悖论”进行再阐述,并且将“布坎南悖论”在财政预算规则的立宪变迁中呈现出来。所以,本文将从税收、公共支出和公共预算三个具体财政预算规则层面演绎“布坎南悖论”的财政预算规则的立宪变迁。 本文关于税收规则的立宪变迁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从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向“霍布斯状态”转变的过程中,个体会接受一个怎样的“元规则”,以及在这种一种元规则之下会接受一种怎样的税收规则?在时间的维度上,这种“霍布斯状态”下的税收规则会给个体—纳税人带来怎样的影响(扭曲),以及这种影响会促使个体—纳税人在关于税收的“立宪理论”产生怎样的改变?这种“霍布斯状态”下的税收规则何以会导致个体—纳税人与“利维坦”之间进行再立宪,从而进入“洛克状态”?由于个体—纳税人在税收规则的“立宪理论”上的改变,最终会形成怎样的“洛克状态”下的税收规则?针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文关于税收规则立宪变迁的主要内容。 从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假说出发,个体—纳税人将面临巨大的外部成本,这种外部成本足以导致个体—纳税人进入第一次立宪状态。由于具有相对丰富的“立宪理论”的个体将成为第一次立宪(霍布斯状态)中的利维坦,并且“霍布斯状态”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为了生存个体—纳税人不得不对利维坦产生绝对的服从。由此,可以得出“利维坦”在“霍布斯状态”下对税收规则的制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也就是任意性,并且,这种自主权将导致“利维坦”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额度,而且也可以采用税收成本最低的方式——人头税或总额税——的形式进行税收规则的设计。虽然类似于人头税或总额税的这种直接税制度在单期内被经典的微观经济学理论视为最有效率的税收形式,但在多期内,也就是在时间的维度上,会对个体—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扭曲。这种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税收扭曲最终丰富了纳税人关于税收规则的“立宪理论”,并且也促使个体—纳税人重新与利维坦进行第二次立宪,从而进入“洛克状态”。在第二次立宪的过程中,个体—纳税人凭借自身的立宪理论对利维坦的征税行为进行立宪约束,并且将直接税所带来的扭曲予以消除。本文所推到出的一个核心结论就是,在“霍布斯状态”向“洛克状态”的转变中,税收从相对固定的形式转变成了对于个体—纳税人而言更加自由的形式。以上就是本文关于税收规则立宪变迁的理论思路。 在讨论了税收规则之后,本文尝试从纯粹的公共支出角度继续阐述由“布坎南悖论”的演绎所导致的立宪变迁过程。公共支出的讨论所需要回答的问题和税收类似,个体—纳税人在从“自然状态”进入“立宪状态”时会形成一个霍布斯意义上利维坦治下社会。在这样一种“霍布斯状态”的立宪过程中,个体—纳税人的目标函数中只有一个选项就是“生存”。而对于利维坦而言,由于其在“霍布斯状态”下具有关于公共支出规则制定的自主权,所以,在利维坦最大化税收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利维坦针对公共支出进行自主决策。但另外一方面,利维坦这种公共支出的自主决策依然会对个体—纳税人产生扭曲,这种扭曲体现在公共支出的数量和结构中。无论是在公共支出的数量还是结构中,从时间的维度上看,如果个体—纳税人对公共支出数量和结构的预期与利维坦实际的支出不一致,将会导致利维坦征税成本的增加,从而迫使利维坦重新调整公共支出的数量和结构。但由于类似自然灾害等外部冲击的存在,任何的调整最终都不会很好地匹配个体—纳税人的预期,从而导致个体—纳税人与利维坦之间再立宪成为可能。在“洛克状态”下的立宪过程中,由于个体—纳税人具有了来自“霍布斯状态”下关于公共支出更加完善的“立宪理论”,从而也就可以把“洛克状态”下的公共支出转化为税收约束,从而限制利维坦的公共支出行为。这里对公共支出的立宪变迁可能构成的障碍来自于再分配,所以,在进行公共支出的讨论中专门讨论了再分配问题,由此,本文尝试从杜森贝里的“棘轮效应”来理解公共支出立宪变迁的可能性。 最后,本文尝试从综合税收和公共支出的角度来理解预算规则的立宪变迁。公共预算的核心目标就是追求“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的寻求是通过收—支对应来实现的,由此,税收和公共支出必然要作为一种对应的关系出现在公共预算制度中。正因为“确定性”和“收—支”对应是公共预算的核心特征,或者说是马克斯-韦伯意义上所抽象出的“理想型”,所以,本文对公共预算的讨论并没有局限在现代社会(洛克状态)的规范预算,而是尝试将一切财政行为都纳入到公共预算的形式中予以讨论。并将公共预算区分为现代社会中的“规范预算”和前现代社会(霍布斯状态)中的“实质预算”。实质预算最终在“霍布斯状态”下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形式导致个体—纳税人的扭曲,在个体—纳税人具有更加丰富的关于公共预算的“立宪理论”的条件下推动公共预算规则的立宪变迁,从而进入“洛克状态”下的规范预算。对公共预算确定性的要求,导致了公共预算的收—支对应不断细化,税收的法定原则,公共预算的信息公开和透明等现代意义上的规范预算特征的形成,本文讨论了其中一些基本特征。 在上述每一种财政预算规则形式中,本文提炼出了每一种形式导致个体—纳税人进行规则变迁的核心激励因素,比如,税收中的时间扭曲,公共支出中的数量和结构扭曲以及公共预算中个体—纳税人对于追求“确定性”的扭曲。可以说,布坎南的规则选择理论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理论虽然有着不同的论证模式,但本质上都属于“契约论”传统,而支撑着这“契约论”背后的基础则是一整套具有静态特征的康德“先验哲学”。本文正是尝试着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对“契约论”进行理解并改造其静态性,所以,将布坎南关于“洛克状态”的公共选择静态分析进行了一次动态化的处理,主要是“同意”概念在历史中的动态化。以上就是本文的核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