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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长期以来,合法征地补偿费过低,非法乱征滥占农村集体土地,不妥善解决农民生计,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一直存在,近两年越来越严重。征地问题引发了大量经济和社会问题。土地违法案件居高不下,群众信访剧增,群众对经营性用地征地模式表示不满。如果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化解矛盾,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深入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问题的诱因,分析法律和制度缺陷,完善对农民的补偿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护失地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化解征地矛盾,需要分析土地需求增长因素,政府合法与非法征地经济诱因和制度体系,当前征地的法律体系、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征地的关系等等。 耕地被大量占用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土地的需求与人口及消费水平、工业化及城市化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土地的总需求随着人口的增加而不断扩大,导致耕地减少及对建设用地产生需求增加。人口的区域分布均衡状况和人口分布的集散程度对土地需求也有重要影响。人均耕地越少的地区,土地供需的压力越大,耕地被占用的可能性也越大,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供求矛盾更为突出。人口消费水平和方式对土地的需求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导致工业用地乃至整个城市用地的大量增加。工业化、城市化本身是一种集约利用土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不必然导致耕地的减少,只是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出现的结果。在我国目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会导致耕地的大量占用。近几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导致土地大量出让。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改革加上城市居民的现实购买力,成为拉动房地产需求的源动力。银行贷款门坎过低、混乱加剧了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商品房供给。土地出让方式的混乱使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 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扮演着社会管理者和经济发展组织者的双重角色,其实质是一定范围内的社区政府。在现行中央与地方分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主要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快,既可增加地方财力,又可减轻政府支出压力,提供更多的财力提供公共产品。同时,这也成为衡量地方政府或主要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正因如此,地方政府对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的冲动比中央政府和企业都更加强烈。在介入经济活动的同时,政府作为地方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的管理者的角色并没有发生变化,尤其是在土地公有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集土地利用的组织者、管理者与经营者于一身,必将对土地利用及其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在现行财税体制和政府职能的不匹配,极易导致农地保护政策失灵,以上也是开发区遍地开花的诱因。 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文存在相互矛盾,使征用方式成为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惟一方式,这是土地征用权被滥用的法律根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明晰性,处分权、收益权不完整,使农民维权乏力;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维护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政府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用地者,不利于发挥土地监督和执法的职能。法律的相互矛盾、政府职能错位和责任机制的不完善使许多地方干部肆意乱征滥占耕地。 目前我国实行的征地补偿办法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不仅补偿标准低,内容也不合理,扭曲了征地补偿的机理。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地价补偿的标准都接近或等于土地市价,即实行相当补偿或完全补偿。我国现行征地法律虽经几次调整,但征地补偿标准的确立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模式,而且导致许多管理问题。征地补偿体制的弊端是造成征地矛盾的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问题,必须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征地制度改革。 通过对浙江省统计局农调队对浙江455户和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十六个省(区、市)2670户耕地被占用的农户调查分析。证明:征地数量过多,造成了大量耕地闲置,征地权被滥用;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国家拿走了大部分收益,大部分群众不满意;征地后的就业安置比例和社会保障水平过低,二三产业成为失地农民生产就业的主渠道;征地导致近半数农民收入下降,部分农户生活水平下降或发生严重困难,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征地补偿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分配不合理,操作性差。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的结论: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对建设用地需求增加,这是征地问题产生的前提;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动力源泉;现行法律矛盾和集体土地产权缺陷致使征地权被滥用;征地补偿制度缺陷是导致征地社会矛盾的根源。 化解当前征地矛盾,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国家公益性建设用地政策。严格执行公益性建设用地国家征用制度,彻底改革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办法,改革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办法,解决好农民就业问题。二是全面建立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取得制度,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市场取得,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和价格决定中的基础作用。三是合理划分土地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四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五是建立项目审批制约机制、征地方案协商机制和纠纷司法裁决机制。 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建议抓紧出台以下政策措施:一是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二是严格征地规划和项目的审批程序,引入耕地保护制约机制;三是完善征地领导干部责任制和利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