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处分地下停车位的法律限制——以业主的权利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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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大幅增加。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俏的现状,地方城建规划部门很难在物业小区规划蓝图中设置足够的停车位,来满足新式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这使得停车难问题,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日渐突出。  《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继出台,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之争划上了休止符,使得地下停车位的法律性质实现了由物业小区的附属设施向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转变,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的单独处分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在取得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登记证明后,开发商自由地出租或转让,本无可非议,但从规划角度来看,地下停车位毕竟要服务于整个物业小区来提升业主的生活质量。理论上,有必要适当规制开发商向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处分地下停车位的行为。《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运而生,只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限制条件过于原则化,实践中,对它的内涵的理解,莫衷一是,同时,开发商向非业主处分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示。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开发商置“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要求于不顾,将地下停车位转让于物业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使得本小区业主无处停车或者在缴纳高额停车费后才得以停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业主的停车利益,岌岌可危。客观上,由于地下停车位登记制度只是散落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也加速催生了交易过程中的地下停车位纠纷。  本文以“今天花园地下停车位纠纷案”为切入点,以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的处分限制为主线,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物权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地下停车位法律性质判定标准的变化。《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无疑限制了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的处分,对开发商来说,这样是否公平?怎样理解这一限制条件的内涵与规范性质?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限制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的处分?一旦开发商向住宅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处分地下停车位,小区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这些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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