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团主义常被用来分析、解释、预测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中国社会团体与国家的关系,但对于法团主义在分析、解释、预测相关问题上的适用性很少有人关注。而在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把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与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解释,对于全国性行业协会,特别是由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转变形成的行业协会,缺乏关注。本文即聚焦于这一类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即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并从法团主义的视角展开。 本文认为菲利浦·施密特关于“法团主义”定义所描述的经典法团主义模式来分析、解释、预测包括中国官转行业协在内的社会团体与国家的关系上存在局限,需要更为切合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关系实际的模式来解释,那么,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形成的是怎样的一种法团主义?这正是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为此,文章详细的考察了法团主义理论及其类型,并评价了对中国法团主义模式的研究。文章认为,对法团主义首先要区分实体性概念和分析性概念的法团主义,对于中国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要在分析性的意义上应用才有效。这是目前学界忽视的一个问题。在判断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的类型归属上,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的二分法是常用的一种方法,而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的划分是以经典法团主义的定义为前提的,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划分标准,学者们又不同的看法,但在对中国社会团体与国家关系的判定上,则以二分法为参照,结合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中国的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属于国家法团主义类型。本文认为这种概括并没有充分的反映出中国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对法团主义理论分析和对已有类型划分研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官转行业协会的地位和整合度作为判断法团主义程度的依据。 文章的第三部分,从演化的角度,对于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历时分析。根据官转行业协会发展的实践过程,本文将官转行业协会的发展分为5个阶段,即1980年-1983年的作为改善经济绩效的手段阶段,1984年-1991年作为部门式行业管理分工的行业协会,1992年-1998年部门向行业协会的整体转变阶段,1998年-2003年官转行业协会功能的全面展示的阶段及2003年以来新功能、新目标定位后的发展阶段,而在每个阶段,研究表明官转行业协会并没有与国家形成经典法团主义的关系。 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类法团主义的概念,用以描述、分析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法团主义在形式上满足了经典主义的描述,但官转行业协会与国家并没有体制性的分权,行业协会也并未发展成为有独立利益的社会团体,也不具有准公共组织的地位,行业协会与国家只是一种协作关系,在协作关系下,官转行业协会处于协助的地位、功能支持的地位,而缺乏对会员对国家的整合。同时文章对于类法团主义的解释力做了说明,通过类法团主义的分析可以说明为何经典的法团主义的解释力是有限的,同时说明在国家与官转行业协会的关系上,国家处于矛盾的状态,并与行业协会保持了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