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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来的武装冲突大多是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武装冲突中80%的受难者也是由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造成的,规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冲突行为和保护冲突受害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战争法的核心内容。随着人们对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视,国际人道法逐渐形成包括“海牙法”体系和“日内瓦法”体系的较完整法律框架。但是规则的完善并不等于规则的良好实施,国际人道法一方面拥有较完善的规则和国际社会对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广泛认同,另一方面却是国际社会各主体对这些规则的一再违反,国际司法追究机制作用薄弱。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过程中,由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天然的国内属性,各国都排斥他国过分干涉本国事务,不愿意将源自国内的各种武力冲突被定性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国际组织成为主要的执行角色。其中,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最为关键三大机构。联合国通过维持和平行动对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危机保持持续关注与介入,促进各成员国保证国际人道法的实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国际社会中以传播国际人道法为己任的组织,当然在国际人道法实施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还有为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成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从司法制裁上保障国际人道法的实施。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等国际组织在实施国际人道法中相互作用构成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适用的实施机制。在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外,国际社会必须承认和正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团体对国际人道法遵守的问题。对于国际法上法律地位尚不完全的武装团体,如果没有其他非法律因素使冲突各方意识到遵守某些人道主义规则的必要性,那么法律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相比国际人道法文件所规定的法律规则,非法律或准法律因素更有助于实现人道规则和原则的适用。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国际法律体系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环节都是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虽然有关武装团体集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仍未成型,但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的实践都表明,武装团体可以承担集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