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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辩诉交易的争论,由来已久,美国的辩诉交易就是在批评与不断论证中建立起来的。然而,正是这样波折重重、命运跌宕起伏的辩诉交易制度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虽然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和名称,但都参考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神实质。如台湾地区的刑事协商、德国的实质性的协商程序、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与调解程序等等,表明了辩诉交易不仅能生存于英美法系,在大陆法系中也同样表现出应有的作用。对于辩诉交易,国内学者大体上分为反对说与赞成说,反对说认为辩诉交易是以公正的牺牲来换取效率的实现,削弱了国家的公权力并且无法保证交易双方的地位平等性,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容易导致量刑上的不平等。同时,辩诉交易不利于保护对被害人的权利。还可能加剧‘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赞成说基本上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角度,突出辩诉交易的实用性,同时,在原理上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正义的要求。孟广虎的案件对我国司法界来说是一个激励,但是否引入,是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从辩诉交易的起源来看,最早就是“有罪答辩”。然而,这是不受鼓励的,甚至法院也是反对的,辩诉交易见之于法案是在文艺复兴时期,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到了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正当性。从辩诉交易的存在条件来看,它是建立在实用主义哲学观以及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观之上的。加之其与法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理论的契合,更加体现了这项制度的科学性与时代性。其中,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得不关注的是其是否符合法律的价值,即,是否满足人们对法律的期望。辩诉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结案效率的要求,但是,效率的提高往往在许多学者看来会影响公正,尤其是辩诉交易这一“正大光明”地将犯罪与刑罚如此严肃之司法问题作为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中交换的对象,难免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甚至荒唐可笑。然而,当我们冷静地发掘这项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认真的体会正义的本意时,我们会发现,效率和正义并不总是相互冲突的,凡事总有平衡,就是“度”,当把握好这个“度”时,正义与效率站在天平的两端是可以平衡的。而且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面前,司法虽然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但刻意地追求实质正义往往带来的是更加可怕的冤假错案。至此,我们能控制和保证的就是实现程序正义,而辩诉交易的程序设计本身在发展中经过了批评与论证,证明其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本文也主要是围绕辩诉交易所蕴涵的法理意义进行分析,力求呈现其正当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