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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代,与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当前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制度的作用也愈发的凸显,担保也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具保障功能和融资媒介的工具。在此经济背景下,让与担保以其独特的品性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虽然让与担保有着传统担保制度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从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践应用以来,只是由判例来承认其有效性,让与担保从未被明确的纳入到法典之中,这与其本身法律构成的复杂性和理论尚不完善不无关系。本文涉及的案件主要就是债务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做为债权债务合同履行的担保标的物,由于债务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引发了争议。对此争议,本文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性质进行了分析,阐述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是否构成让与担保。然后从协议的效力入手,分析如果该合同构成让与担保的话,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是否被认定为有效协议。最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得以解决。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也提出了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也分析了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和法律结构,以期能够以理论指导司法实务,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相互促进,找出能够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合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