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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对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所具有特殊性质、特点和体制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从我国司法解释的性质来看,我国的司法解释不同于西方判例法国家,具有“立法”的性质。从其特点来看则内容具有创制性,程序具有主动性,方式具有专断性。因司法解释缺乏有效的合宪性监督,在现实中司法解释销蚀宪法的现象大量存在,宪法的最高权威性难以体现,二元的司法解释制度存在弊端以及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暴露无疑。这一方面损害了宪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对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有着特殊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相继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些法律都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的备案和审查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公布明确把司法解释纳入人大的法律审查体系中来,意味着司法解释的监督从原则层面进入了操作层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进步。但是,真正的司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司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已有的审查制度现状出发,另一方面要大胆创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