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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在反腐败的工作上频繁出招,一直保持着十分高压的状态。随着反贪腐工作不断地向纵深发展,一大批贪官污吏跌落马下,受到了法律给予他们的制裁。我们国家的反贪腐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纵观我国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反贪腐的工作依然应当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针对此种情况,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44条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做出了修改。该条文指出,重特大贪腐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官可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判处其死缓两年期满后依法能够减为无期徒刑时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不得假释或者是减刑的终身监禁使得我国的自由刑当中出现了真真正正的无期徒刑,可以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增加了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位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者中间,他的执行依赖于无期徒刑制度的实现,是只能适用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罚执行方式,而并非一个独立刑种。我国增设终身监禁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全世界范围内保障人权的呼声,降低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是为能够保证重罪罪犯的服刑期限。我国终身监禁在一些方面上存在着大量的争议,并且在现存的司法体系中我们是暂时无法消除这些争议的,因此应当适当地限制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的同时不断的将其进行合理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的第一个部分以我们国家终身监禁的第一案——白恩培案为出发点,分析了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的若干个原因以及对终身监禁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基本的阐释,引出了文章接下来想要进行论述的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法律适用和执行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适用上做出了一定的分析,还对终身监禁在适用上的争议做出了一定程度上地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是阐释了域外的终身监禁制度,主要介绍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其性质,还有终身监禁这一制度的由来、分类,最后得出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并探讨了终身监禁立法上的缺陷与完善,文章的第三部分是以前两部分为基础展开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