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分析视角和理论起点不同,政府性收费的概念界定在不同时期的各种文献里有着较大差异。从收费规模的角度来看,政府性收费是政府提供特定产品所收取的一定程度的成本补偿,其规模应该和准公共产品中的内部收益部分相对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费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现实性,是政府职能延伸到市场范畴的体现。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对收费和价格、税收三者之间进行区分与定位,从产品划分和成本补偿的角度来看,对于私人产品应该实行价格制度、纯公共产品应该实行税收制度、准公共产品则应该实行收费制度。 本文把收费的影响因素作为理论切入点,将其划分为决定因素和制约因素两大类。决定因素直接确定收费的基本规模,具有一般性;制约因素是引起收费规模波动的内在动因,具有特殊性。在不存在制约因素的前提下,只要决定因素设置合理,所对应的收费就是合理性收费。在对合理性收费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共产品合理配置的一般特征,可以在理论上分析收费的合理性规模。从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情况来看,作为政府收入中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费主要是以税收的辅助形式存在。收费在项目设置、资金管理和监管体系等各个环节上都较为规范,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收费规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收费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其现实表现的一般特征,可以总结收费合理性规模的经验借鉴。 反观我国的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收费规模存在一个不断膨胀的演变过程。体制上的缺失造成了现有政府收入结构复杂,资金管理不规范,由此也导致了收费规模统计口径的特殊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收费规模不断膨胀,收费规模的不合理性越来越明显。导致这种不合理现状的原因集中体现在我国国情的特殊条件性,其中政府级次过多、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和政府行政制度的缺陷是其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规范我国收费规模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