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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既涉及国计民生,又关乎社会的和平稳定。但是,目前我国对购房者权益的规定冲突分散,购房者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行使的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有差异,因此,本文从保护购房者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权利的角度,分析了现阶段存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批复的位阶等问题,意在确定不同类型的购房者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的各个阶段中所享有的权益问题:首先,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购房者,若是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有权依据取回权取回房屋。若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目前理论界有物权请求权说和债权请求权说两种学说,本文赞同物权请求权说,认为购房者只能基于所有权而享有取回权,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以适用购房者优先权维护权益。其次,是购房者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时的权利。第一种情形是,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购房者优先权。另一种情形是,仅支付了少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管理人若是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若是决定解除合同,则有共益债务说和普通债权说两种情况,目前理论界多支持共益债务说。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购房者的权益,明确规定,购房者支付全部购房款时有权行使取回权,支付大部分够房款时有权行使购房者的优先权,支付少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的返还请求权可以确认为共益债务。并且要严格限制购房消费者的范围,必须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房屋且用于居住的个人,同时要限制管理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对于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理应限制管理人的解除权,以维护购房者的信赖利益。为保障交易安全,对于购房者的优先权还要予以公示,由此引入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为了使购房者的权利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对于购房者的售后利益,还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以保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房屋出现问题时有保险公司对购房者的售后利益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