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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业已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对其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诉讼行为。该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直接决定着一些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影响着案件当事人权益,影响着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的关系,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指控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和权力。撤回起诉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公诉机关以撤回起诉的权力。同时,因其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各国均设置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对公诉权的滥用进行预防和限制。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相关规定,“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撤回起诉予以确立有悖于程序法定原则,且规定过于粗糙,其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导致实践中滥用撤回起诉权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在理论上、实践中都成为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从立法角度对撤回起诉予以规范。但是新的立法不是一蹴而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检察机关在现有制度下获得较大自由裁量权,缺乏推动改革的动力,被告人作为该制度的最大受害者却缺乏话语权。在当下司法解释主导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格局下,应当积极从司法层面上来改善该制度。首先,整理司法解释与实践中所有适用撤回起诉的情形,统一适用条件,为将来立法做准备。其次,完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程序,通过程序来限制检察机关滥用撤诉,例如限制撤诉条件、次数,规范撤诉相关法律文书。最后,构建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