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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7年在刑法典中确立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填补了刑事立法的一项空白,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该罪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没有明确界定“恐怖组织”的概念,没有对“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为了科学地认识和理解这些问题,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定罪量刑,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笔者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本文首先分析了恐怖组织的界定问题。恐怖组织是研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基础前提,理应首先予以界定。笔者详细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对恐怖组织的界定及两者之比较,认为我国应采用立法解释的方式,在刑法中明确界定恐怖组织的概念,同时对于概念的界定应采用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型。此外,恐怖组织是一种组织,且其核心是恐怖主义。
其次,具体分析了“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界定问题。笔者分别对组织行为、领导行为、参加行为进行阐述,并对组织行为与领导行为的关系进行了分情况讨论,认为存在组织行为与领导行为并存及组织行为被领导行为吸收的关系。
再次,从该罪的主观方面入手,分别分析了该罪的罪过、犯罪目的及犯罪动机与违法性认识。笔者认为,该罪在主观上只能为故意,且仅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同时要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实施该罪行为,不影响本罪的定罪。
最后,分析该罪的司法认定。主要从罪名、罪数、行为方式的转换及共犯的角度来阐述。而且,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也进行了一定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