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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与责任体系的积极探索。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实地调查、访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础理论依据和制度绩效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结论如下:1.通过界定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内涵,指出土地督察制度实质是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厘清了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中土地督察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从而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基础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本文从行政监督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府际关系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的研究中找出了指导土地督察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2.分析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产生的制度环境和价值。指出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及土地管理体制的矛盾是土地督察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督察制度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生态、伦理和制度等五方面的价值。3.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与审计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和俄罗斯土地督察制度,得出结论: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督察机构的定位缺乏独立性、职责范围较窄,权限较小、制度建设不完善和督察队伍建设薄弱等。4.通过界定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绩效的内涵和绩效评价的内容,运用层次分析法,分别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质量评价体系和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绩效评价体系。其中,土地督察制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2个准则层,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3个准则层,15个指标。5.采用模糊数学法,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质量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质量评价等级为“较好”。采用综合评价法,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2010年开展例行督察的9个城市进行督察制度实施绩效评价,综合绩效状况为:齐齐哈尔>长春>锦州>沈阳>四平>哈尔滨>本溪>通化>大连旅顺口区。进一步分析评价结果得出以下结论:制度执行效率一般;制度执行效果良好;制度执行的经济效益呈现差异化。6.通过对沈阳局4年来的督察工作实践研究,系统分析了土地督察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督察工作法制化不足;土地督察业务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土地督察的工作机制不完善;土地督察队伍仍需加强。最后,全面的提出了完善土地督察制度建设的具有建设性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