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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访谈、问卷调查以及数理统计等方法,对目前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应然模式——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进而针对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构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应然模式所需条件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职业体育联盟形成的理论依据。切入点是职业体育竞赛产品的独特性(生产过程的独特性)——比赛双方的相互竞争与相互依存,由此决定了职业体育产业的独特性——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共生性”。这种共生性特点是指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必需相互竞争与相互依存,并且这种竞争必须是势均力敌的竞争,以增加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因而,这种“共生性”就决定了俱乐部之间只有建立一种特殊的联合组织来进行生产经营,并且这种组织能够控制各个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规则,造成竞争的均衡状态,从而使各个俱乐部能够稳定地生存与发展,达到共生目的,最终保证生产出高质量的竞赛产品,这种特殊的联合组织就是职业体育联盟,其实质是俱乐部利益统一体,具体表现为垄断经营的企业组织,其理论依据是垄断经济学原理。从西方职业体育发展的经验来看,其成功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建立了成熟的职业体育联盟。本研究的第二部分是以美国NBA(篮球职业联盟)为主要范例,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因、重要性、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及其享有的特殊政策。重点论述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目标机制、市场机制、投资机制、竞争机制、营销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发现,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在目标机制方面,表现为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联盟利益一体化的营利取向;在市场机制方面,表现为俱乐部和联盟都是依托市场生存发展;在投资机制方面,完全由俱乐部业主私人投资;在竞争机制方面,表现为通过联盟收益再分配以及对极具天赋的运动人才的均衡分配来实现均衡竞争;在营销机制方面,表现为联盟整体营销和俱乐部个体营销的利益共享性;在激励机制方面,表现为使得各俱乐部由原来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向追求联盟整体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一致;在约束机制方面,表现为利益密切相关的自律性软约束和规章制度的硬约束相结合;在监督机制方<WP=3>面,表现为平等双向监督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相结合。总之,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比较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俱乐部及其联盟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统一体。虽然这种利益统一体是一种垄断型组织,但是美国的法律却给予它“反垄断法”豁免,这种具有垄断性的职业体育联盟在美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部分是研究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因、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的现状与缺陷。重点研究了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运行机制的现状、缺陷及其特殊政策的现状及缺陷。通过与美国职业联盟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得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应然模式——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经调查研究发现,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最主要缺陷就表现为利益异体化,即联盟内部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协会(中心)、官办俱乐部、民办俱乐部等,在没有形成利益统一体的前提条件下,其运行机制表现出了诸多缺陷。在目标机制上,表现出了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机制方面,表现出半市场机制特点,主要是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在投资机制方面,表现出公共财政投资倾向,主要是由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的介入;竞争机制方面,主要是俱乐部之间没有形成均衡竞争;在营销机制方面,表现为联盟整体营销和俱乐部个体营销之间的相斥性;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俱乐部个体利益激励;在约束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约束(硬约束);在监督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同时,在我国建立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还缺乏相应的良好的法律政策来支持和保护,主要体现在俱乐部产权还没有依法理顺,协会章程中某些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缺乏专项职业体育立法等。第四部分是研究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应然模式——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并针对这个应然模式,提出一系列的构建条件。本研究主要针对协会(中心)、俱乐部、体育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等四个条件要素进行分析。对于协会(中心)而言,应转变职能,逐步淡出职业体育产业,专注于国家体育公共事业,从而使职业体育产业真正实现“民营化”;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作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主体,它是推动职业体育改革的基本动力。官办俱乐部需要产权改革,从而使得国有资产从职业体育市场中退出,避免行政干预俱乐部的经营。民办俱乐部则是未来职业体育市场的主体;对于体育行政部门而言,它是实现我国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主导力量,它作为政府公共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促使协会(中心)退出职业体育市场;对于立法机构而言,它是国家最高层的、最具权这里的“反垄断法”系指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案》,19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