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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国有企业的改革便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环节。国有企业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放权让利”的改革方式逐步过渡到围绕产权为核心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等改革方面,然而国有企业改革至今看来依然有很多未能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中还包括诸如政企不分等长久以来一直困扰国有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顽疾”,并且存在着诸多领域改革不彻底、浮于表面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逐步放缓,国有企业改革的局面不容乐观。针对这样的局面,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为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改革明确了发展的方向,即进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改革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全新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只是再次提出并强调而已。然而,混合所有制“再提出”却有着深刻的含义:一方面意味着以往一段时期内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局限性,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并未完全满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强调了接下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所突破,真正克服以往不足,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而真正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仅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应该是真正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本文首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一方面是对1992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产权理论进梳理,另一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各位学者观点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划分为:放权让利改革阶段(1978—1984),承包经营改革阶段(1984—199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1992—2002),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2002—2013)和混合所有制再提出阶段(2013至今)这五个阶段。梳理各阶段我国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变化和发展成效与局限。进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现状,梳理出我国国有企业依然存在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够完备、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大于实质等不足。要解决国有企业依然存在的各项不足,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有效的途径,混合所有制具有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存量、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产权条件,为资金大规模运作及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拓展广阔的空间等重大作用,有助于国有企业克服以往不足。然而国有企业要想真正发挥出这些作用,是需要一些基本的前提作为保障的,而这些保障的缺失也正是先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力的主要原因。这些保障包括:政府从大多数竞争性领域退出干预,真正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真正建立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出股权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应有作用,通过董事会作用选择公司的经理层人员,明确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等。国家必须在这些领域制定出清晰规范的管理办法,从而才能有效的发挥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作用。河南省作为全国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河南国有企业的改革是遵循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般途径的,然而河南省较全国而言国有企业改革有着明显落后的特征,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布局结构十分不合理,对于最需要国有资本布局的公共产品和公益性事业领域比例过低,并且在关系未来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布局也明显不足。而结构上的不合理也未能给河南省国有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河南省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上处于国内的落后地位、赢利能力明显不足,河南省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更为迫切。同样作为全国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河南省下一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仍需要在国家制定的框架内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应坐等国家安排,省级层面也应该针对操作层面的具体做法进行规划并在一定范围内的适度创新。结合河南省国有企业的明显不足和国家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本文也试图在最后提出一些关于河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