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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确立的一个新罪,本文主要对其犯罪构成、司法适用、刑事责任和立法完善等问题做了深入研究。 在犯罪构成论中,明确了其双重客体;界定、阐释了“建设工程、国家规定、工程质量标准、重大安全事故”等概念,提出危害结果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列举了各种犯罪单位的危害行为;以“两个犯罪说”为理论依据,论述了单位和个人两个犯罪主体;从犯罪模型和节约立法资源两个角度反对“本罪的主观方面存在间接故意”的观点,对“过失”进行了简要分析。 在司法适用方面,论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他人人为事故不构成犯罪,认定了犯罪主体,指明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他罪的区分。 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在立法完善方面,论证了本罪罪名应改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提出并论证了应增列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检测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建议增设对单位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