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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出台并没有对婚姻“第三者”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上的规范。本文对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持肯定观点。这是因为,建立“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是道德法律化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笔者从四个方面展开对婚姻“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第一部分,整合社会民众及法学界的观点,进行分析,找到该问题的争论焦点,有针对性的讨论法律是否应当规范婚姻“第三者”的行为。经过分析得出应当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结论。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而道德规范并没有使婚姻“第三者”现象有所缓和。此外,婚姻“第三者”的行为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安因素,阻碍社会健康发展。第二部分,分析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即分析婚姻“第三者”及“配偶权”的法律概念。本文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为出发点,兼顾婚姻“第三者”的其他合法权益,给出二者含义如下:婚姻“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对他人合法婚姻造成损害后果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部分,分析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由于婚姻“第三者”问题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宜无限扩大法律规范的范围,应在构成要件上采取严格限制。首先,确立归责原则,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主,以推定过错原则为辅。依据归责原则确立婚姻“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第四部分,首先,对外国关于婚姻“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总结归纳。其次,对我国婚姻“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现状进行整理并分析不足之处。最后,提出我国建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概念的确定,即婚姻“第三者”、配偶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不足及修改;举证责任倒置;不确立连带责任;以调解为主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