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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提升,知识产权领域所带来的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争议。近年,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问题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以及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尤为明显。根据知产宝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13-2016年间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判决损害赔偿的比率占98%、实际损失占0.4%、违法所得占0.4%、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占1.2%,侵犯实用新型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比率为95.8%,实际损失0.1%、违法所得0.5%、许可费的合理倍数3.6%,侵犯外观设计的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比率为98.8%,实际损失0.1%、违法所得1%、许可费的合理倍数0.1%。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我国在赔偿方式的选择上,前三种赔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制度的缺乏,现有赔偿规则的不明确,导致法官难以在审判中具体精确化的得出赔偿数额,因而转向较为看似稳妥的法定赔偿,这实际上则使得法定赔偿被滥用,无法充分合理的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除了对于立法层面着手分析,更应当从司法实践层面发现问题。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中,实际损失位列第一顺位,其意义显而易见。因此,对于实际损失的规则研究,无论是从立法层面或司法层面来看,对于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均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借鉴美国在相关领域的制度,从中汲取一些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在该方面的制度设计。本文最后,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目前在实际损失的适用上缺乏具体的标准。进一步而言,在确定适用实际损失以后,其赔偿的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无法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充分得到填补。首先,笔者在该部分介绍我国实际损失的基本理论。其次,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指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再次,从适用标准、计算方法和赔偿范围这三个方面提出下文所要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潘迪特”标准的确立为美国专利损害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在该部分,笔者主要介绍美国所失利润的“潘迪特”标准及其在美国漫长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修正与发展,从中发现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所失利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对于所失利润的数额往往需要科学的经济分析予以佐证。因此,该部分主要论述所失利润的计算方法及其内在的经济分析,再逐一讨论司法实践中所失利润的六种不同形式,即赔偿范围问题。第四部分:美国在所失利润的司法实践之中,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主要包括所失利润的适用标准,即对于是否适用实际损失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在确定适用所失利润进行赔偿后,再确定哪些范围属于所失利润,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需要通过经济分析等方式证明,最终得出科学合理的判赔数额。笔者在该部分,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实际损失的适用标准。其次,建议增加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以合理的计算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