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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以现收现付制为筹资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简便而行之有效的,而且体现了公有制下社会保障的互助互利功能。随着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不断老化和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部分积累制。在转制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养老保险转轨成本显得尤为突出。如果这种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制度将面临支付困难,所要建立的新体制必然难以为继,有悖于我国建立新体制的目的,因此对转轨成本的偿付刻不容缓。
现收现付制下,向已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以及在职人员由于过去的缴而积累的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共同构成了养老保险体系的隐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大小受退休年龄、给付的调整指数、预期寿命等因素影响。在转向基金制时,隐性债务就成了转轨成本。转轨的关键是必须估计出养老保险转轨成本的规模,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偿还。但在现收现付制下积累的债务通常以隐性方式存在,使得对债务规模的估计与测算成为难点。在债务规模上由于测算方法、资料来源、基点不同,计算出的债务额也不同。
本文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出发,进一步提出养老保险转轨成本问题;在精算假设条件下,应用保险精算知识对我国的养老保险转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可能的解决对策,并对其可行性加以分析。
本论文的创新在:
1、应用保险精算知识对我国养老保险转轨成本的测算,得出准确的转轨成本规模。
2、在讨论转轨成本偿付问题时,对各种偿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3、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讨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