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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纠纷的症结点之一,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仍无法有效解决。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情形下,如何借助《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提出“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立法契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解决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本文的研究起点。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向法律化转变的过程中,保护制度主要体现为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公权保护模式和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私权保护模式。仅片面强调争议标的所指向的知识产权,过多地关注权利的私权属性,往往导致潜在的公共利益被漠视,例如实践中对于《乌苏里船歌》案、“黄梅挑花”案和“安顺地戏”案等典型案例的争议。从立法宗旨来看,传统的诉讼制度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冲突。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解决制度失灵情况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目前在环境、科技、行政等纠纷中被运用。基于在人权属性和公益权属性上的相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可以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保护的有效模式。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也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最后,本文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研究,探讨诉讼主体资格,分析制度特征,找出所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方式,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为了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特定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