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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总结我国及域外关于该制度的经验及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引入该制度以预防酷刑、提升被羁押者待遇提供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在反对酷刑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时,不应该仅仅关注对这类行为的事后查处、惩罚,还应更加注重对此类行为的预防。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不仅能有效地吓阻酷刑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提高被羁押者羁押条件,还能增加羁押场所的透明性,增强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度。此处的“羁押场所”应该界定为公权力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或者由公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指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我国引入该制度有其必要性:是改善我国羁押场所现状的需要,是更全面地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监督羁押场所、制约其管控部门和人员权力,预防越轨行为发生的需要;我国引入该制度亦有其可行性:我国在思想上、实践上以及制度上都有引入该制度的准备。在考虑引入该制度的同时还要意识到,仅仅依靠该制度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酷刑及其他不人道行为的,禁止酷刑应该依靠事前预防机制、事中干预机制以及事后惩处机制一道发挥作用。本文还认为,我国引入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应该做如下制度设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该制度;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建羁押巡视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巡视的场所不包括诸如违法违纪党员被隔离审查的这类有较大随机性的场所;采取外行巡视员与专家巡视员并行的制度,但是外行巡视员与专家巡视员应分开巡视;巡视的内容既包括被羁押者基本权利的享有情况,又包括其基本的生活条件、羁押待遇;巡视的方法多种多样,以观察硬件设施和访问相关人员为主;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羁押场所及其监管部门应该迅速、及时处理,拒不处理的,巡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公开巡视报告等;若羁押场所因不可抗力而出现较大混乱,可以拒绝巡视员的巡视,但事后必须进行证明;巡视员的保护也是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