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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社会现象的反映,法律的修改也以社会环境的变化为前提。近年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生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法律作为感知社会环境变化的敏感触角,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需要及时作出回应。在此背景下新环保法出台,舆论界将之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其中诸多新规定也促成了环境公益诉讼经典案例的涌现。本文所讨论的南平公益诉讼正是发生在新环保法颁布后,是首例由民间公益组织代表人类的“生态环境”提出的公益诉讼。新环保法明确了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并将生态破坏行为首次纳入公益诉讼调整范围,依据新法内容,法院判决南平生态诉讼的原告胜诉,为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范例和引导,充分展现了新环保法的指引作用。因此,笔者从法律的指引作用的视角出发,对南平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首要的规范作用之一。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威,公民的服从使法律具有事实权威,除此之外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也来源于公民内心的认同,在合法权威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供预定的行为模式来规制行为和调整社会生活,确保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遵守,在南平公益诉讼中,新环保法对生态破坏行为预设的法律责任,成为规制生态破坏行为的利器,指引公众在新环保法预设的行为范式内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主体对法律的态度不同,存在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的区别,在外在观点下,法律主体对法律持消极态度,法律的指引对其来说是被动服从,而在内在观点下对法律的指引则是从内心予以认可和接受。法律指引作用在外在观点下的实现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在内在观点下的实现则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内心认同。在新环保法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以及普通民众对法条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多番研究和协商,对新环保法形成过程的充分参与,使人们更容易形成对法律的认同,也利于新环保法的指引作用在民众内心认可的内在观点下顺利实现。 法律发挥效力的理想途径就是在内在观点下指引人的行为,法律指引由外在观点向内在观点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从因恐惧而服从到主体从良心出发接受法律对其行为的指引。法律在外在观点下的指引具有不稳定性,强制因素一旦失去作用,法律主体很容易抛开法律的规制而行为,只有当主体自觉接受法律指引时,法律效用的发挥才能得以更好保障。为了公众对法律指引作用所持内在观点的养成,要从法律主体的个体需求和法律意识两方面努力,只有法律主体在法律框架内满足自我的需求,并且在做出行为选择时将法律作为意识的起点,法律的指引作用才能得以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