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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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做出了新的规定,采用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这是我国立法上的又一个进步。 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证明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此,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诉讼为视角,研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证明责任问题。按照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现代化工业时代,在一些特殊侵权场合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损害赔偿的要件事实全部由受害人承担,显然是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尤其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给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设置了障碍。本文力图将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具体化,找到合理分配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平衡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的确立,排除了对“行为人过错”法律要件事实之存在的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同时,无论是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还是利益衡量说立场分析,对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存在都应当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关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否由加害方对“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让受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原因不总是单一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个损害事实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这些因素加剧了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受害人将会因各种证明障碍的存在,如加害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是否有不可抗力的情形等,而无法获得救济。但同时,如前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不存在抗辩理由,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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