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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步入二十一世纪,恐怖组织的发展呈现迅猛之势,如何有效地打击、惩治恐怖组织成为当今社会各国政府关注的一大焦点和刑事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虽然中国的刑法典和《修正案(三)》都对恐怖组织犯罪作出了规定,但在现有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恐怖组织"这一概念的含义。基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方面的欠缺,对于恐怖组织的认定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司法操作上的困难,不能很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使法律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实效。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恐怖组织斗争的需要,本文详细论述了中国刑法中恐怖组织的界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言,以解决中国当前刑法执行中的难点与困惑。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恐怖组织的概述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通过对恐怖组织进行类型化研究和特征分析,为深入探讨恐怖组织的本质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以"东突"为典型,分析在中国活动的恐怖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恐怖性、反社会性、组织性、政治性、宗教性、经济基础雄厚、公开性和国际化等。因此,笔者认为其是为了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不惜采取恐怖暴力手段,残害无辜、危害社会的恐怖组织,并已成为国际恐怖势力的组成部分。第三部分,指出反恐怖斗争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课题。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反恐国际公约,签订了一些新的双边或多边公约,而且许多国家都将国际刑法规范进行国内立法化,不断完善反恐法制的构建。这样,不仅了提高合作效率,以适应当代国际反恐合作的发展变化,而且进一步推动反恐斗争的全球化,使各国能够团结一致地解决这一国际社会的共同课题。 第二章如何定义恐怖组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关于恐怖组织概念的诸观点评析和定义恐怖组织概念应当坚持的标准。首先,通过评析国外和中国澳门、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美国政府的标准和学者的观点,明确了中国应有的立场和态度,阐述了各地的客观实际情况对科学界定恐怖组织概念的重要意义。其次,提出定义恐怖组织的概念应当坚持五项标准,即全面把握恐怖组织的本质特征,准确确定其内涵;确定其概念外延的适当范围;充分考虑恐怖组织的发展趋势;既反映本国的实际情况,又有利于国际合作;坚持简洁明晰、便于社会了解的原则等。 第三章恐怖组织的本质特征,在综观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和评述学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恐怖组织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组织性,而是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实施犯罪活动的恐怖性;二是主观上具有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性。首先,组织性应被看作是恐怖组织和普通犯罪集团的共同特征,而非恐怖组织独有的本质特征。因为虽然在"量"的规定性上,可以说二者的组织性程度存在不同,但这种规定性本身是相对模糊不定的,仅考察组织性特征不足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其次,客观上的恐怖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行为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后果严重,具有残忍性和恐怖性;犯罪活动的公开性;国际化或者跨国化更加明显等。再次,恐吓、要挟社会的主观目的性,既是恐怖组织的主观特征,又是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重要区别之一。虽然为数不少的恐怖组织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但政治色彩仅属于动机范畴,不同于政治目的。尽管国际恐怖组织一般都具有政治目的,但仍有一些政治目的不明而社会目的明确的恐怖组织在滋生和发展。而且,国际反恐公约又明确规定了恐怖组织犯罪是可引渡之罪,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也未将政治目的作为恐怖组织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有无政治目的并不是恐怖组织的必备特征,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完全是出于恐吓、要挟社会的主观目的。最后,恐怖组织的概念可表述为: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以恐吓、要挟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第四章是恐怖组织的司法认定。一方面,笔者认为应借鉴外国学者观点的合理因素,充分考虑恐怖组织与恐怖活动之间的联系,依照恐怖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认定恐怖组织,并在文中重点论述了如何认定恐怖组织的恐怖性特征和其特有目的。关于恐怖组织的恐怖性特征之认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即犯罪行为的恐怖性,受恐怖影响的其他社会成员与直接受害人分离,恐怖组织与其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犯罪行为的持续性等。关于恐怖组织的特有目的之认定,为了从实践角度把握界定恐怖组织的根本标准,必须深入分析支配恐怖活动的罪过结构及其客观表现形式。另一方面,笔者将恐怖组织与各种相关概念之间划清界限,剖开其与相关概念的表面形式相似的外壳,深入分析其内在机理,从而在理论上洞悉之间的本质区别,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价值。 结语部分,笔者在对学界关于中国刑法中恐怖组织界定的完善模式之主要观点分别评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关于恐怖组织概念和特征的立法完善模式,一方面,应选择立法解释模式为宜,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确认程序模式。这里的确认是依据最高立法机关对恐怖组织概念与特征的立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确认符合上述概念与特征的为恐怖组织。在将来对恐怖组织的界定进行立法解释时,应贯彻合理性原则、明确具体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了关于恐怖组织立法解释的具体建言,认为关于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恐怖组织"的含义问题,应作如下解释: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恐怖组织",是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以恐吓、要挟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通过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三)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恐吓、要挟社会。 关于本文的理论研究方法,笔者试图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诸如语言学、社会学、社会组织学和系统论的方法,结合刑法学和犯罪学理论,注意汲取国外和中国澳门、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博采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恐怖组织界定的主要观点和学术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国刑法中恐怖组织的界定进行相对系统的应用性理论研究。通过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力求获得接近恐怖组织本质的科学研究成果,为中国刑法的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