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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钢铁制造、有色金属生产、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等人类活动产生并排放的二恶英给居民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健康威胁。与此同时,我国正处在工业发展的转型时期,大量落后产能尚未完全淘汰、先进产能升级缺乏资金支持等人为因素和因二恶英自身理化性质等自然因素共同作用造成我国二恶英污染治理困境。目前,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二恶英的危害和污染防治难题,力图通过立法和技术控制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二恶英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排放削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各缔约国义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此各国都开展了针对二恶英减排的技术和制度探究,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包括环境标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排放清单制度、污染场地治理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以期通过全过程控制保障二恶英减排和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综观我国现有的二恶英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起经济激励作用的排污收费制度等。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与二恶英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配套的标准、技术导则和实施办法,使二恶英污染防治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不能得到具体实施。本文分析了我国二恶英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二恶英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恶英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制度设想,力图实现二恶英污染的有效减排和治理,主要通过对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保障现有法律制度对二恶英污染防治的实施效果。此外,还通过二恶英排放监测制度、二恶英污染场地治理制度、防治二恶英污染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填补现有法律制度在二恶英污染防治方面的空白,从而实现我国二恶英污染防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