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标准,是对社会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做出的统一规定。由于劳动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劳动标准可以分为经济性标准与社会性标准。社会性劳动标准,主要从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角度规定劳动者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结社自由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人格尊严(如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劳动歧视(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就业歧视)、下一代成长(最低年龄标准及禁止童工)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它是现代国家采取间接方式介入劳资关系的主要渠道,也是劳动者自主维权的基础性保护标准。 由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领域,对于社会性劳动标准都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实践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不良现象。因此,本文尝试从社会性劳动标准的概念、渊源入手,通过比较法分析、实证分析等方式,对我国在社会性劳动标准法制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然后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劳动标准、社会性劳动标准及相关概念;明确提出了社会性劳动标准既是经济性劳动标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其调整与提高的条件。现阶段健全社会性劳动标准法制,不仅可以弥补理论研究的不足,推进立法的进程,应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国际竞争,还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部分对社会性劳动标准法的渊源作了一番梳理。社会性劳动标准的发展贯穿在整个劳动标准法、整个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之中。通过对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公约的介绍,本文引入了社会性劳动标准法最重要的国际渊源——核心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被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分别体现在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八项最基本的劳工公约中,是国际劳动法领域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公约。目前我国只加入了其中的四项。 另外,本部分还介绍了SA8000、社会标签、“全球契约”等自愿性劳动标准。因为这些标准主要由发达国家所倡导,内容多数属于社会性劳动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这种民间性的劳动标准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对于我国经济、法律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部分的最后,对中国现行的社会性劳动标准法律法规分为公平就业和同工同酬、结社权与集体谈判、自由劳动、童工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几大门类进行了梳理。 第三部分是比较法的研究与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在社会性劳动标准法领域的代表性做法和可资借鉴的经验。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较为成熟,在社会性劳动标准领域的立法都较为完善,且法律规定操作性强,对执法和权利的保障规定也相当详细,在就业歧视等方面各自有其独到的经验。通过介绍与分析,为后文进行中外对比,发现中国在该领域的不足并给出解决方案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是结合第三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介绍,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指出了中国现有法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立法欠缺和执法虚弱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就业歧视根深蒂固,户籍、性别因素突出;工会角色定位不准确,履行职能受制约;罢工权的规定与现实脱节;童工领域问题重重;强迫劳动领域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劳动法的刑法保护力度不够;劳动监察无力等。本部分通过山西“黑煤窑”、凉山童工案、智障包身工案、丰田“罢工门”等案例的介绍,让读者对法律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直观的认识;通过对部分社会标准类法规条款的分析,指出立法上存在的缺漏;通过辅以统计数据,对执法体制和效果的分析,指出劳动监察的失位和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五部分针对上文总结的问题,借鉴各国各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健全中国社会劳动标准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摆正工会的角色,从设立、经费来源等角度保证工会的独立性;明确标准,成立机构,多方位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实现;立法规范罢工权;成立专门的童工保护机构,修正童工立法;加强劳动法的刑法保护;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必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 文章最后还指出,社会劳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作为直接用人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在此基础上,借由社会人文意识及劳工自我实现意识的提升,才能使得劳动环境进一步改善,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由此推动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另外,在理论研究方面,学界应更加正视社会性劳动标准的政治性,重视实证调查与研究,开拓与国外进行交流的广度与深度,为推动劳动标准法制建设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与支持。 将社会性劳动标准与经济性劳动标准区分开,针对社会性标准进行研究,是本文的一大尝试与特色。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与规则分析相结合,是本文采取的主要方法。相信更多这样有益的探索与尝试,能为我国劳动标准立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