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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和性别收入差异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在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男女的收入差异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缓解。究其原因,除了男女自身的个人特征禀赋的差异之外,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也是性别收入差异的重要来源。 随着市场化的深入进行,以及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规模开展,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市场竞争性也随之增强,从而使劳动力市场的收入水平更多地取决于市场力量,由市场竞争决定,企业自身对其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小。企业选择性别歧视,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会选择接受市场水平。所以在市场竞争性更强时,性别歧视对企业发展的限制作用就会更加明显,迫使企业更倾向于放弃性别歧视,接受市场力量所决定的工资水平。由此假设市场竞争性的提高对减小企业的性别歧视具有一定的作用。 本文用两种方式来衡量劳动力市场竞争性,也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劳动力市场竞争性对性别歧视的影响。首先从纵向的时间角度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前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对性别歧视的影响。本文选择1995年和2002年分别作为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时间点,以假设的方式来衡量劳动力市场竞争性。从实际数据中了解到,市场化深入进行的影响下,国有企业从企业数量和企业内部的市场因素的增多,以及非国有企业力量等更加市场化的力量的增强。在此基础上,假设劳动力市场竞争性随之增加。通过比较1995年和2002年的性别歧视和性别收入差异的变化情况,研究分析改革前后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变化对性别歧视的影响。 其次,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具有鲜明的地区色彩,市场化在各地发展的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根据市场化改革的地区性因素,从横向的地区的角度研究各地的市场竞争性的差别,所造成的性别歧视以及性别收入差异的影响。在这一部分,采用男性收入的标准差作为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衡量标准。即以每个职业的就业比例作为权重,利用每个职业的男性收入标准差得出当地总体水平的男性收入标准差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量化指标。然后在所有地区中,抽出两个代表不同程度的市场竞争性的分样本,分别进行全因素分解,通过比较各地区的性别歧视和性别收入差异,来研究不同程度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性对性别歧视的影响作用。 本文以中国住户收入调查数据集(CHIP)1995年和2002年的城镇数据,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每年综合年报数据为数据来源,基于Brown全因素分解模型,在GaryBecker(1957)的"雇佣者歧视偏好理论"以及Bergmann(1974)的"职业拥挤理论假说"的理论基础上,研究劳动力市场竞争性对性别歧视的影响。 本文通过两方面的研究分析,得出的如下结论。首先,从1995年到2002年,随着市场化改革,总的性别歧视是增加的,收入差异是降低的。具体来说,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国有企业的性别歧视有所增加,非国有企业的性别歧视减少幅度较大,所以非国有企业的性别歧视降低是造成性别收入差异减小的重要原因。其次,市场竞争性较小的地区的性别歧视现象更加严重,市场竞争较大的地区的性别歧视更小。综上所述,有理由得出,从总体来说,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竞争性对减小性别收入差异,以及非国有企业的性别歧视具有积极地作用。结合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势头来看,市场竞争性对降低性别歧视的积极作用会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