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我国林业正处在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时期,构建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是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已经界定了林权并就林权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我国林权流转立法滞后,1998年修正后的《森林法》第15条即授权国务院制订林权流转的具体办法,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再次明确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时至今日,这部全国性立法尚未出台。因此,就林权流转制度进行专门研究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而且是推进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我国林权物权立法、制定林权流转具体办法的需要,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约4.5万字,共三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法律上和法学上林权定义的分析梳理,从植物学、生态学等学科角度对森林资源、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借鉴,得出本文观点:林权是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地、林木和森林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林权流转泛指因各种原因所引起的林权权利主体的变更。本文认为,林权流转虽然在我国现行法上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但是,林权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林权流转的内容主要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流转以及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的流转。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在对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进行简要述评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现行林地流转制度、林木流转制度以及森林流转制度的弊病及危害。“金光集团云南毁林案”为我们分析现行林权流转制度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标本,该案折射出林权流转制度的构建一方面需要着眼于林权流转制度本身,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深层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存在较多缺陷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宪政框架下配置合理的权力体系尚未建立;林业立法落后,《森林法》存在重大缺陷;林权流转立法滞后,全国性立法迟迟未能出台。 本文第三部分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分析了完善我国林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宪政框架下配置合理的权力体系;借鉴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