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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是水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承担着行洪泄洪、农田灌溉、客货航运等基本功能,也为沿岸居民提供宝贵的水资源。长久以来,生活在农村的人们就近取水、洗衣做饭、在河中嬉戏玩耍的习惯一直不变;在城市,随着现代化的步伐,当地政府人工改造河流岸线,大力整治、美化河道,建成了一道道“水清岸绿、滩平景美”的景观地带,这些景观地带承担了休闲、娱乐、观赏等新型功能。但是不管是传统河道还是改造后的景观河道,却一直暗藏危险,近些年河道内失足落水意外频发,导致纠纷不断。许多地方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河道内发生溺水事件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者家属以河道管理部门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溺亡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以河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者责任、未尽到警示义务为由对案件进行处理,判处河道管理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河道管理部门却连连“喊冤”,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要对进入河道管理范围的人身及财产负有保护责任。到底河道管理部门应不应该承担溺亡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拟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对争议焦点及有关法律依据进行剖析定性,并对诸如河道管理主体责任、河道执法监督、河道溺水诉讼等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思考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从两类溺亡事件的争议焦点入手,分天然河道和景观河道两种情况,分析阐述河道是否算作公共场所;第二,从安全保护义务的内涵谈开,剖析河道管理部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分析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依据;第三,剖析河道管理部门就溺亡事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第四,阐述河道管理主体职责,指出立法空白,研究今后河道部门如何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以及如何积极应对溺水诉讼等问题。本文的研究结论打破人们传统认知,告知民众河道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今后河道溺亡的民事赔偿案件理清了法律依据,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和水政执法队伍的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