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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轻罪制度,是基于目前理论以及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首先,原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由于侵犯人权等问题而备受质疑,最终被废止。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教养规制了一部分比犯罪更轻而比行政违法更重的行为,对这类社会越轨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这部分社会危害行为何去何从,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究竟是轻罪化、保安处分化还是程序司法化存在争议。其次,行政法与刑法之间也存在很多竞合,二者之间界限不明的困境由来已久,理论上的不明确导致适用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最后,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采取的是“定性+定量”的模式,这就使得性质相同的行为只因为细微的“量”的差别而得到不同的评价,入罪和出罪难以厘清,一些案件根据法律判决可能会得出不合常理的结果。而建立轻罪制度,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并配套以较轻缓的刑罚和更便捷的程序,不仅可以明晰上述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同时保障人权,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本文从厘清轻罪的概念、范围入手,在借鉴国外建立轻罪的思路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而论证轻罪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与意义,最终为轻罪的处罚与执行提供一些建议。第一章为轻罪制度概述。这一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构建轻罪制度的背景,之后分别阐述了我国轻罪的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以及二者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轻罪概念不只是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提出,而是包括了劳动教养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部分行为。第二章为轻罪的域外考察,主要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的刑事政策与轻罪立法的介绍,明晰国外刑事政策对立法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罪名以及量刑上,也体现在刑罚的轻缓上。通过对国外轻罪的立法思路、刑事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轻罪的建立是符合国际上“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也能从侧面论证我国轻罪建立的可行性。第三章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在我国构建轻罪制度的可行性。首先,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轻重罪的划分,但是这种思想古已有之,这就为轻罪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更关键的是,一些学者反对建立轻罪制度是由于其与我国现行刑法中“定性+定量”的犯罪构成模式不符,会导致犯罪圈扩大,犯罪率上升。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矛盾是可以通过有步骤、有规划地立法逐步解决的,轻罪的建立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但不能以此否认其可行性,笔者在这一部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从而证明了其在我国是可行的。并且,轻罪的构建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轻罪的建立需要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凸显“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原则,而轻罪制度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落实,解决现行刑法体系所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其优势所在。第四章主要为轻罪的配套处罚及执行措施提供了一些设想。比如在刑罚方式上要完善短期自由刑,在非刑罚方式上要增强赔礼道歉、职业禁止等方式的适用效果,在执行上要完善社区矫正以使其更适合轻罪,特别是可以义务社区劳动作为处罚措施。争取以轻缓的刑罚处罚来体现轻罪的特点,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轻轻”的要求。笔者相信,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轻罪制度会在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为我国法治事业添砖加瓦。当然,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轻罪的规范概念,更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笔者只能在理论上论证其可行性及意义,以期为轻罪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