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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逾期没有行使其法定职权或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被假定为一种行政行为的存在,并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的做出了某个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切实行使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得随意放弃,一旦放弃就是失职,就是违法。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它是指公安机关负有某种行政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与行政作为的违法行为相比,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于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其危害性不像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那样被人们所充分认识。本文从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入手分析了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性质、特征、表现、危害、成因及其治理的途径。在论述过程中,本文运用实证分析,详细阐述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表现、危害。从体制、经济、素质、法律四个方面分析了产生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最后提出治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措施:一是要强化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二是要增加对公安行政机关的投入,三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人员实施有效的保健激励,四是要完善立法,五是要提升公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