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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以及立法中对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不足,我国私法理论尚未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研究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一般人格权”为名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且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研究缺乏对其发生之根源的探究。个人信息强调的是可以识别特定人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兼有人身和财产的二重属性。国外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已经比较完善,美国和欧盟是两个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主要模式。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随意泄露、违法交易等行为屡见不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迫在眉睫。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个人信息,保证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不会过于狭窄,也不会过于宽泛,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正常流动。其次,必须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地位。承认个人信息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再次,必须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个人信息应当进行综合立法,三管齐下,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不但要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更需要对违法的具体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规定。最后,必须确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直接收集原则、限制利用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安全原则、平衡原则和救济原则,这六个原则共同构成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另一方面,要建立个人信息权的自律机制。首先,必须加强政府监管。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统一、有效地管理,防止各机构间互相推诿,致使个人信息监管流于形式。其次,必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标准,重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最后,必须建立行业自律标识。总的来说,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应充分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和模式,总结各国得失,结合我国立法传统,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制度,以适应网络化、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同时,以自律作为法律规制的补充,共同推进个人信息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