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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中有关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异同以及两者的利弊后,分析评价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并提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建模式: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不是故意拖延时间且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鉴定的请求,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但同时法院应该适当的规制当事人的鉴定权,以防止鉴定权的滥用,导致可能发生的司法资源浪费,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其次、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质证程序、认证程序等内容,指出目前有关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详细阐述司法鉴定程序中有关实施程序的司法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材料的筛选提供、鉴定材料的保全、司法鉴定的实施;重点分析论证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必要性、程序要求、质证的方式及内容,通过中外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分析比较,倡导在司法鉴定意见书质证程序中贯彻坚持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则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此提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质量;通过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并综合案件其它证据,特别是经过法庭质证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正确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这部分内容还参照某些地方审判机关针对司法鉴定程序方面所作出了有利的探索经验,提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在上述程序制度设置的建议;最后、在分析重复鉴定所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重新鉴定的主要情形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归纳总结重新鉴定的主体及有关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并针对有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此后结合司法实践,用比较详尽的资料和翔实案件分析,详细分析论证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严格审查把握重新鉴定的标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重新鉴定审查制度,设立补充鉴定制度,避免重复鉴定,树立司法权威,真正让司法鉴定成为帮助法官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