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作为股东的重要权利,我国《公司法》第34条虽规定了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此项权益遭受损害之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有过相关规定,但在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又将其内容删除。司法实践中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使股东新股优先认股权屡屡受到侵害。笔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股东此项权利进行侵权法律救济,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实务操作之规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是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基础分析,在其概念、法律性质及权益的利益衡量等方面存在不同学说,通过对这些学说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对新股优先认购权有更加清晰明确的界定;其次,在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基础的分析之上,从多角度阐述对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进行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分析,为下文做好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对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并进一步总结出实践中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表现:首先,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此种情形特指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其次,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内容程序瑕疵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此种情形特指股东会有关新增资本的会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执行股东决议过程中侵犯新股优先认购权,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公司拒绝执行股东会有关新增资本的会议决议,侵害股东权益。第三部分,以实践中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行为为基础,对侵权责任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侵害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及归责原则进行侵权责任认定,进而对侵权认定中存在的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新股认购的范围等问题分别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阐释,并对这些问题中存在的矛盾及分歧进行界定、分析。第四部分,在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形之下,论述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笔者借鉴《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中有关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并针对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具体特性,构建出请求停止新股的发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股东会重新做出决议赋予其优先认购权、引入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机制、向法院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等多元化的侵权救济途径。第五部分,论述我国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其他救济途径,并重点论述股东会议撤销、无效及不成立之诉与侵权救济途径的衔接问题,以期建立起以侵权法律救济为主,新股发行决议无效、撤销之诉与不成立之诉为辅的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