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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引起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自十九世纪起便得到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的肯定。虽然历经一百余年的发展,先行行为理论仍然存在法理依据不足、内涵模糊不清、判断标准不明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对作为义务的认定语焉不详。正是理论研究的裹足不前,使先行行为遭致了批判。对先行行为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为先行行为正名,还有助于确定先行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先行行为的发展谱系出发,对先行行为理论的发展历史作了简要梳理,肯定其作为形式义务来源的历史地位。同时,对先行行为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争议做出回应,肯定先行行为存在合理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第二部分:在对现有先行行为法理依据的分析基础上,通过对引起刑事义务的实质标准进行分析并结合支配理论,提出先行行为是一种上升为刑事法律评价的严重破坏伦理观念的行为,其背后的法理便在于伦理观念所蕴含的对国民安全感的保障,期待并信赖引起危险者在具有某种支配力时应阻止危险的实现,对此种期待与信赖的违背乃严重破坏伦理观念之行为。第三部分:本文所谓之先行行为作为能够引起刑事作为义务的特定前行为,是一种刑事法律根据前行为与危险状态的关系以及行为人事后所处之具体客观环境而进行的法律拟制。先行行为在内涵上具有致因性、法律性、相当性与支配性四方面的本质属性。先行行为的外延在规范评价上包括部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主观心态上包括部分无意识的行为,在实施方式上仅限于作为。先行行为内涵与外延的厘清,也为其判断提供了标准。第四部分:理论的研究应归根于实践的适用。本文在对先行行为进行简要归类的基础上结合先行行为判断标准对相关典型案例作了深入分析,以期为先行行为的司法适用确立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