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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羁押监管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要职能的国家强制机关,看守所即是我国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阵地,又是展示法治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作为看守所执行一切任务的基础,其更是研究看守所相关问题的核心内容。建国以来我国虽然对看守所职能定位一直处于不断的探索和调整过程,但目前对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看守所职能定位的相关法律过于陈旧、实践中看守所被赋予过多其他职能从而影响看守所主要职能的实现等。无论是从建国以来看守所职能历史发展的角度,从人权保障与国际化接轨的角度,还是从总结经验的角度,重新思考对看守所职能定位的时机均已成熟。本文分为引言、我国看守所职能历史沿革、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看守所职能定位的域外经验、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问题的解决方案五个部分。首先对我国建国以来看守所职能定位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共划分了三个阶段来区分建国以来我国对看守所职能定位的不同调整策略:看守所职能定位的初步探索阶段、确立发展阶段和改革调整阶段。由此既可以肯定我国对看守所职能定位的调整所做的努力,又可以从对看守所职能定位的不断探索中总结一些经验教训。其次,以看守所职能定位的历史分析为参考,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再次,对国外审前羁押机构的职能定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域外审前羁押机构在应对类似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偏离问题时的解决方案。最后,结合前三章的分析结果,总结和论证了学界对于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调整的一些观点,并由此得出了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可以从立法和转变看守所隶属机关两个方面加以改进的方案。在立法方面,笔者对已经纳入立法议程的《看守所法》中对职能定位的调整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明确定义看守所职能和保障看守所职能实施的系统规定两个方面,首先在看守所法中明确定义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为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警戒看守,管理教育;保障相关的司法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保障未决羁押人员的相关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其次在分则中系统、全面规定如何保障看守所基本职能的落实。在看守所隶属机关方面,笔者分析了目前学界的几种观点,并提出了将看守所划归为司法部管理的理由。通过分析论证得出以上的观点,以期为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