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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迅猛增加,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也越来越高,一些企业可能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因素,导致其经营亏损或盈利能力下降、资金周转不畅、现金支付能力极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因此,债务双方就会选择较为经济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但是,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上市公司往往会利用债务重组作为调节利润的“利器”,粉饰业绩,以达到上市、配股及避免摘牌的目的。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首次颁布了债务重组准则。债重组准则从最初颁布到后来的两次修订,反映了我国政府力图建立一套既能符合我国国情、指导重组交易行为,又能适应国际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良苦用心。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较2001年准则有较大的改变,但此次修订又回到了1998年准则制定的基本思想。计量属性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代替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为收入要素,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现行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体现了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能否克服1998年准则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在实践中是否能很好的正确、合理的运用,都成为专家学者争相关注研究的对象。由于准则存在着不完备和滞后性,企业很可能伺机利用体制的漏洞操纵利润,尤其是ST公司。利润操纵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带来了许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的行为,而且也加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故研究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规范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与涉及的会计项目。对新准则执行后,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行为是否能很好的抑制及防范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