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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地进行职能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学界和实务部门越来越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而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环。作为一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新手段,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是当下学界和实务部门都在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使之具备谦抑性是一条很好的解决路径,故本文将运用谦抑性理论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有制度设计与实践进行深入分析,以使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运用。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从理论出发结合实践情况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并对当下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之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概念与特征进行了阐述,其次对谦抑性理论的本质进行了揭示即对权力谦抑原则进行了论述,最后结合前两步的论述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之涵义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之根据。本部分从理论基础、法律规范基础、客观原因等三个角度进行了阐述,分析出了将谦抑性理论融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合理性。第四部分为现有制度设计和实践中谦抑性的考察。本部分主要对现有制度设计和实践中,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谦抑性之体现进行了考察。第五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之合理实现。本部分基于前文所做的分析,首先对谦抑性理论在该制度中运用时应遵循的合理限度进行了论述,其次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之合理实现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即对整篇论文的观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