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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刑法观念影响,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以“国家——犯罪人”二元结构为基础而构建,刑罚裁量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极少得到关注,被害人过错情节更处于被忽视状态,然而,在有直接被害人且在互动性明显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并不总是完全无辜的,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往往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转变传统刑法观念刻不容缓,刑罚裁量理应建立在“被害—加害”互动这一客观中立的立场之上,重视对被害人过错特别是其法定化问题的研究。本文选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作为切入点。所谓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当行为侵害了行为人的合法利益,足以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种行为。在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诸多国家普遍将被害人过错明确规定为法定刑事责任减轻事由,这利于准确认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规范量刑情节的适用。反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情节,而仅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量刑失衡、“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窘境,被害人过错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尤为迫切。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有其根据。我国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裁量的指导原则以及预防犯罪的需要为其提供理论依据;被害人过错情节在我国立法、司法解释、纪要等规定中有暗合或体现、有域外立法例可供参考;司法实践对量刑规范化的需求以及出现的诸多典型案例都体现了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量刑的影响,这为其提供实践基础。因此,为准确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立足我国刑事立法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比较成熟的立法例,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尽早予以法定化,立法上宜采取总分则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设置或修改相关法条。同时在损害赔偿制度及国家补偿制度中修正或引入被害人过错情节以便被害人过错得以具体应用,以实现准确定罪与公正量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