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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态。犯罪竞合论,则指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时,在刑法上如何处理的刑法理论。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无法从规定每个犯罪构成的法条中直接确定其刑罚,必须创设一定的理论规则解决如何科处刑罚的问题,犯罪竞合理论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 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对犯罪竞合问题是作为罪数论来探讨的。但是,罪数论其实包含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构成一个犯罪还是数个犯罪或者说是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还是数个犯罪构成;二是在构成数个犯罪或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场合,产生犯罪的竞合,对行为人如何科处刑罚。前者以犯罪构成为判断标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即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其任务是行为与构成要件之间符合性的检验,重点内容是行为是否可用一个犯罪构成进行充分的评价,可称之为狭义罪数论。对于狭义罪数论来说,其难点并不是如何科处刑罚的问题,而是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问题。据此,除了单纯的一罪外,结果加重犯、集合犯、结合犯、法规竞合、共罚的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等复杂一罪也属于狭义罪数论的范畴,因为这些犯罪形态最终都可用一个犯罪构成对行为进行充分的评价。而第二个问题则与之不同。对于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行为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成为问题—一这在狭义罪数论中已获得解决,其难点是如何科处刑罚的问题。因为一般情况下无法从刑法条文中直接确定对应于这数个犯罪的刑罚,必须依赖一定的理论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此时就进入犯罪竞合论的领域。据此,凡是具备了数个犯罪构成的,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同种数罪、异种数罪等都属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范围。由此可见,这两个问题的本质、体系定位、法理根据并不相同。中国传统的罪数论未注意到这种区别,试图以同一法理规则来解决整个的罪数论问题,造成了理论研究的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以狭义罪数论与犯罪竞合论的区分为前提,在明确二者关系的基础上,特别地对理论与实践中更为复杂的竞合论问题展开研究,以全新的视角探讨传统罪数论的种种疑难问题,试图走出传统罪数论研究的困境,深化对犯罪竞合问题的探讨,促进司法实务中难题的解决。 全文分上篇总论和下篇分论两部分。上篇主要探讨犯罪竞合论中带有全局性、规律性、前提性的问题;下篇分别就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等具体竞合形态展开讨论(本论文的出发点之一在于以新的视角来研究传统的罪数形态,以期厘清罪数论体系的矛盾与混乱之处,找到问题的突破点。因此,对传统罪数论并不包括的数罪并罚的具体问题,本文暂不做专门的详细探讨)。上下篇各包括三章内容。 第一章是犯罪竞合概论。首先,明确了犯罪竞合(论)的概念、特征,分析了犯罪竞合的产生原因。其次,探讨了犯罪竞合论与罪数论的关系,指出(广义)的罪数论包括狭义罪数论和犯罪竞合论两部分,犯罪竞合论是(广义)罪数论之下的一个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罪数论的困境与出路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最后,探讨了犯罪竞合论在刑法中的体系性地位,指出犯罪竞合论的真正问题是在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如何处罚,因而应归入刑罚论的范畴。 第二章研究行为单数和行为复数。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的确定是整个犯罪竞合理论的逻辑起点。而行为单数和行为复数的判断,又依赖于行为单数的判断,只有判断出哪些情况属于行为单数,才能相应地确定哪些情况属于行为复数。因此,行为单数的研究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这个重要问题,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刑法,还是中国大陆的刑法,都提出了种种的学说。而所有这些学说都可归纳为事实层面的判断标准、规范层面的判断标准以及事实层面与规范层面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从规范层面判断行为个数不可行;行为个数的判断,只能从事实层面着眼,以自然的观察、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最终标准。在具体判断上,应当从主观因素的单一性与客观因素的单一性出发来认定,即所谓的行为单数或一个行为是主观上基于一个意思决定或一个不注意(可统称为“单一之犯意”)而实施的客观上的一个事实行为。 第三章是犯罪竞合本体论。现行的罪数论与竞合论仅仅围绕罪数的具体类型展开,而对理论体系本身缺乏整体性和结构性的考虑,特别是没有从整个刑事法体系的高度对理论进行宏观性的建构,以致造成理论本身结构混乱,与实践严重脱节。本章的目的,即在于揭示犯罪竞合在结构特征和处理原则上具有共性的、规律性的内容。这一方面可以为下篇中各种具体竞合形态的结构特征与处理原则的研究提供指导、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对共性问题的重复论述。在内容上,本章包括两部分:首先分析了犯罪竞合的基本结构、事实结构与法律结构;其次探讨了犯罪竞合处理原则中的共性问题,重点阐释了各种竞合形态处理原则的设定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以能够保证刑法适用的公正性、实现罪刑均衡为目标。 第四章研究想象竞合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说中“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实质含义是一行为实现数个犯罪构成,因此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实现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第二,在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分上,全面评价说和法益说实际上是互为表里、互相说明的关系,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判断一行为事实到底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规竞合。第三,对想象竞合犯到底采取何种处理原则,并不能从罪数本质上推导出来,而必须立足于罪刑均衡原则。以此来看,对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断更有利于体现其与典型数罪的差别,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按一重罪处断的具体模式应当体现为从一重从重处断。第四,对于想象竞合犯中存在的夹结现象,应首先根据实质竞合的规则确定本身相互独立的数罪应该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想象竞合的规则对这些刑罚联结起来的犯罪进行量刑。 第五章以牵连犯为研究内容。本章在对牵连犯的概念与现状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及存在意义进行探讨与反思:现行的牵连犯概念中,确实存在应当从一重处断的情况,但这些情况无非就是想象竞合犯、共罚的事前事后行为的范畴,根本不需要牵连犯概念为其提供不并罚的实质根据;除了上述这两种情况,剩下的本然的牵连犯,则应一律数罪并罚;从而,牵连犯概念与理论是不必要的、多余的,理应废除;废除牵连犯概念后,原牵连犯概念所包括的罪数形态,应依具体情况不同而分别处理。 第六章研究连续犯与同种数罪。本章首先介绍、评析了大陆法系刑法中连续犯的概念、存废之争与新近动向。其次,以其与同种数罪的关系为视角,分析中国刑法中连续犯问题的独特性:在中国刑法中,不管同种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制度,连续犯都没有独立于同种数罪存在的价值与必要,连续犯的处理原则依赖于同种数罪的处理原则。而对于同种数罪的处理,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对属于数额犯的同种数罪应采取累计数额处罚的方式;对数额犯之外的同种数罪则应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