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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热门话题,目前学界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可谓众说纷纭。总的来看,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导向、权威高效、民主法治的现代司法制度。为此,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件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地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这一体现了“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司法政策便是在此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从表面看,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各有其侧重的价值目标,它们的评价机制也因此不同。例如,法律效果强调合法性,追求形式正义,通常以是否具有可预测性来评价的;社会效果强调合理性,追求的是实质正义,通常则以可接受性来评价。由此看来,二者的对立非常突出。但是,从本质上看,二者又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因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对人的关怀。然而,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往往出现无法协调统一、平衡兼顾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在司法裁判中出现的这些情况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其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文化障碍,探讨其成因与发展规律,进而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对研究命题的相关背景以及学界内的研究现状进行介绍;第二部分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概念分别界定,进而理清二者在理论层面上的关系;第三部分通过个案分析进一步讨论二者司法实践中的冲突;第四部分分析二者冲突的原因,即二者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统一的障碍;第五部分则提出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具体构想。笔者认为在司法裁判中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键在于立法环节而不是司法环节,即司法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公平正义、科学合理、成熟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只有从立法源头上平衡好各方利益,解决好价值冲突,才能保证司法裁判兼备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否则,立法的不完善将使司法者在平衡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的价值追求时左右为难,甚至求助于法律外因素,从而失去自我品格,最终导致顾此失彼或者两头皆失。这些后果对正在努力巩固和增强权威性的我国司法事业是不利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也是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