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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999年至2005年我国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尝试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税收后果”问题。研究结果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调低盈余的我国上市公司,如果其在调低盈余的同时调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则企业既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又可以降低企业被相关税务部门调查的风险。因此,不论其法定税率是15%亦或是33%,其报告实际税率与真实实际税率之间的差异都是不显著异于0的,即调低盈余的我国上市公司总是以调低后的企业盈余为基础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调增盈余的公司,情况则有所不同。总体上,调增盈余的我国上市公司在调增盈余时,会选择尽可能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节约现金支出,增加营运资金,以至于其报告实际税率显著地低于其真实实际税率。另外,若调增盈余上市公司的法定税率为15%,则其受到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相当于有了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伞”,其在调增盈余时会倾向于尽可能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其报告实际税率显著低于其真实实际税率;若调增盈余上市公司的法定税率为33%,则因其没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伞”,其在调增盈余时会选择缴纳额外的所得税,以降低其被相关税务部门调查的风险。换句话说,对于调增盈余的我国上市公司,若其法定税率为15%,则其以调增盈余前的盈余为基础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法定税率为33%,则其以调增盈余后的盈余为基础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