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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是指在刑事审判阶段,法官在法庭之外进行的调查活动。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形,有开庭前的调查、庭审过程中的调查和庭审后的调查;有依申请的调查和依职权的调查;有实体性调查和程序性调查;有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核;有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等。法官庭外调查具有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功能。 尽管如此,法官庭外调查活动仍然备受争议。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禁止法官的庭外调查,法官庭外调查通常被认为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表现,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拥有司法调查职能,法官承担着运用职权查明案件实体真实的职责。在法国和德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庭外调查是广泛存在并经常适用: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在庭审前阶段也可以进行庭外调查;不仅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官庭外调查,法官也可以主动提起庭外调查。而被认为是折中式诉讼模式典型代表的日本和意大利,虽然都允许法官庭外调查,但已经与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国家——法国和德国有了很大的不同。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的权力,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但法官的庭外调查,尤其是法官提起的于被告人不利的调查,混淆了控、审职能,与刑事诉讼中审判中立原则相背离,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并且,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庭外调查相比,我国法官庭外调查由于缺乏程序上的制约,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运用非常混乱,无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官庭外调查的调整应该从我国的诉讼模式特点出发来考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围绕我国是否应该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取消的观点和保留加限制的观点。我国由于诉讼传统、诉讼理念、诉讼模式等均与英美法系国家明显不同,因而照搬英美法系国家取消法官庭外调查的做法是不适宜的。从我国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对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标准对比等情况考察,我国保留法官的庭外调查是相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