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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韦伯所诊断的现代性语境下诸神魔之争即多元价值冲突及相关问题波及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并产生广泛理论和实践影响。韦伯所诊断的多元价值冲突命题及其衍生命题即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对近现代西方确立的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政制带来了严重挑战。它们从对法律和政治本身的理解,自由和民主、人权和人民主权间的关系等基础层面对自由主义的法治事业构成质疑。韦伯、凯尔森、施米特与哈贝马斯在其理论中都集中关注这些问题,并在批判、继承的复杂影响关系中,各自提出对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遗憾的是,在笔者目前的阅读范围内,从未有论者从这个角度考察他们思想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即是做这种尝试。
除作为第1章的导论和第6章的结语外,文章的主体将分为4大章。
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论题的确定及其意义、论题的研究现状、对论题的限定以及全文的论述路径和结构安排进行了基本的设定和交待。本文认为,对现代法律与政治中的诸神魔之争即多元价值之冲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从韦伯经凯尔森、施米特到哈贝马斯的探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2章从韦伯出发,讨论现代性语境下的价值诸神魔即多元价值冲突这一命题到底意味着什么?首先,本部分考察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指出韦伯在新康德主义者价值关联主张基础上建构其理想类型以及“有选择的亲和性”这些概念,用这些概念来作为他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其次,本部分从韦伯宗教社会学角度,考察了韦伯的现代性理论。韦伯把现代性归结为自古犹太教开始而到近代宗教改革运动最终完成的现世的除魅化进程,在宗教改革中形成的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理性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推动力。再次,本部分集中考察了韦伯的现代性语境下价值诸神魔之争即多元价值冲突论说。价值包括主观上的价值倾向和受此影响形成的客观文化价值领域。多元价值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理性化中的种种悖论。这部分考察为全文奠定基调和问题意识,即凯尔森、施米特与哈贝马斯的理论都处于韦伯对现代性语境下多元价值冲突及其相关诊断的语境下,本文后续部分集中考察韦伯本人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他们如何受韦伯影响并在相互批判、影响中处理这一问题。
第3章以韦伯和凯尔森为核心探讨自由主义的法律与政治思想怎样处理多元价值冲突问题。首先,本部分分两步探讨韦伯对多元价值问题的处理。第一,考察韦伯如何在法律社会学中论述形式理性法的形成、特征及其在资本主义理性化中的作用及借助于形式理性法所进行的资本主义理性化所面临的挑战,从而坚持一种清醒的法律形式主义作为其在法律领域对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回应。第二,考察在政治领域中,韦伯如何提出其政治决断论作为政治上解决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方案。韦伯主张借助于直接投票民主选举出卡里斯玛式的政治家作为领袖,作出负责任的政治决断,与科层制作斗争,控制科层制的负面影响,开拓个体和民族活动的自由空间,完成民族国家(具体而言德国)的文化使命,形成这一方案。其次,本部分分三步探讨凯尔森如何以韦伯的多元价值冲突命题为背景,提出对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第一,凯尔森在韦伯的多元价值冲突命题背景下,批判了自然法学说,从而作为他整个理论的基础。第二,凯尔森以对自然法的批判为基础,剔除法律中的道德、价值等所谓意识形态部分,并且也批判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剔除其法律社会学中的社会事实部分,保留了形式理性法的形式特征,从而提炼出纯粹法,构建其纯粹法学理论作为在法律领域处理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方案。第三,凯尔森以纯粹法理论为基础,进一步考察法治国家的世界观基础、结构,提出合法律性原则,限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同时倡导议会民主,从而提出其纯粹法治国家论,力图把多元价值冲突包容在资产阶级法治国这套框架下。
第4章探讨保守主义者施米特如何批判继承韦伯和凯尔森进而处理多元价值冲突问题。首先,本部分探讨施米特如何借助于韦伯的多元价值冲突和政治冲突论说,提出其冲突性的政治观。尽管施米特反对“价值的僭政”,把韦伯当作主观主义价值学说的主要代表加以批判,但这并不妨碍其在政治本质为不同价值信念和精神群体间冲突从而划分出敌友,并要求做出决断这一根本点上继承韦伯思想,从而提出其政治概念。其次,本部分分三步探讨施米特如何对天主教政治形式进行解释从而形成其政治神学,作为其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基础。第一,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技术中立性进行了批判,指出了自由主义秩序面临多元价值冲突无力决断所产生的危机。第二,施米特发现天主教会作为政治形式,是一种对立复合体,既具有包容多元差异的代表能力,同资产阶级议会民主这一技术性机制不具代表性形成明显对比,同时又具有实质的合理性、权威和作出政治决断的意志力,因而是国家的理想模型。第三,施米特批判了政治浪漫派所具有的政治机缘主义对天主教的浪漫化,为其在政治神学上占用天主教资源扫清了障碍。再次,本部分考察施米特如何批判凯尔森的法律与政治思想,并提出其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方案,这部分也分两步。第一步,施米特对霍布斯思想进行政治神学上决断论解决,提出其法学决断论,并对凯尔森提出了批判;施米特借鉴法国天主教法学家Maurice Hauriou的法具体秩序(制度)论思想,提出其法学具体秩序论,并对凯尔森作了批判。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批判,施米特也分别从决断论和具体秩序论方面汲取了天主教教会政治形式包容多元差异的资源。第二步,施米特一方面考察了现代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对政治决断的垄断及其对政治统一性的代表能力在社会理性化过程中的丧失;另一方面,施米特结合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与天主教教会的代表原则,提出政治领袖领导的人民民主理论,从而模拟天主教政治形式重构出具有政治决断力与代表能力的强国家,解决多元价值冲突。
第5章分三步考察哈贝马斯如何解决现代性语境下的多元价值冲突问题。首先,简要考察哈贝马斯如何重构韦伯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以沟通行动论为核心的现代性理论,指出现代社会能够在多元分化的基础上,其释放的冲突性的多元价值基础能在主体间沟通与商谈的更高层面上达致整合,从而解决多元价值冲突问题。哈贝马斯一方面指出了韦伯在考察文化合理化时运用理性化概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另一方面在社会合理化领域又主要使用狭隘的目的合理性概念,从而导致韦伯一方面洞见了现代社会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却没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解决办法。因此,哈贝马斯提出其沟通行动概念,并探讨了沟通合理化的意义。针对韦伯把目的理性行动概念直接运用于社会合理化探讨的局限,哈贝马斯提出生活世界/系统这一对概念,并借助于这对概念重构了韦伯所说的社会理性化以及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命题。其次,考察哈贝马斯如何把以沟通行动论为核心的现代性理论运用于道德哲学领域,提出商谈伦理学作为其在法律与政治领域解决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的基础。哈贝马斯对商谈伦理学的两原则即商谈原则与普遍化原则进行了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商谈伦理学区分开实用、伦理与道德商谈,从而表明能在道德商谈这一更高程序要求的层次包容受到压制的多元差异和利益。再次,分两步考察哈贝马斯如何把其商谈伦理学运用于法律与政治领域,重构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和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提出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批判施米特的法律与政治思想,提出宪法爱国主义,从而解决多元价值冲突问题。第一步,哈贝马斯重构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与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指出法律、政治与道德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相互渗透。哈贝马斯把商谈原则运用于对近现代西方宪政实践中所提出和发展的权利体系的重构,指出这些权利体系是公民以法律形式行使公共自主在一起生活的具有宪法意义的程序前提,从而把法律的合法性归属于具有道德意义的程序条件上,也把道德原则运用到其法律理论中。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运用于对政治意见与意志形成过程的说明,指出这一过程是一个受道德原则约束的商谈网络和谈判。把政治意见与意志形成过程加以法律化,即形成法治国,由此哈贝马斯在更抽象的程序层面上对法治国作了重构,并提出超越资产阶级形式法治国范式和社会福利国范式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第二步,哈贝马斯把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同具体的共同政治文化相结合,批判施米特的法律与政治思想,提出其宪法爱国主义,作为后民族时代的认同形式,解决国内的多元价值冲突问题,同时进一步提出其世界主义理论,解决全球层面的多元价值冲突问题。
第6章作为结尾,探讨了与本文相关的三个问题,即对现代性本身的理解问题,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关系问题,以及决断论与商谈论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