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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由于投资本身具有风险性以及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弱势地位,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对其利益加以保护,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文章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探讨立法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同时建议基金投资者通过协议自我保护。首先,文章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运作模式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含义、类型。其次,文章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进行研究,从中挖掘出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秀经验。再次,文章分析了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制度、投资者信息获取法律制度及投资者资本退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利于基金投资者法律保护的问题,最后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存在合格投资者投资比例缺失、投资经验标准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增加资产投资比例的立法限制以保障投资者的生活基础、增加投资者委托代表人制度以弥补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我国基金管理人制度存在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宽松、公司制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有限责任对基金投资者利益存在威胁的问题。应当提高基金管理人高管的准入标准、约定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我国投资者信息获取法律制度存在缺少预测信息披露、投资者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应当鼓励披露预测信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保护基金投资者。我国基金投资者资本退出法律制度中,基金份额转让退出制度缺少立法规制,如基金份额转让市场中存在信息披露主体不明确、转让平台信息披露规则不一的问题,导致这一重要的资本退出途径在我国并不受基金投资者的青睐。所以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统一交易平台的披露规则。在完善基金资本退出渠道法律环境的同时,基金投资者还可以运用协议条款约定特殊权利保障资本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