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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重点。而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本文旨在研究转型时期政府在形成市场秩序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市场秩序与政府干预究竟有何关系,国外学者有过系统与深厚的研究,但是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体制的差异,这一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具有极强的本土性,不能简单照搬和模仿,在我国体制转型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政府干预的问题尤其显得重要。无疑,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顺利推进制度转型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市场秩序与政府干预关系的一般理论入手,首先分析了自发市场秩序形成的过程和特点,以及市场内部规则的作用及其有限性。认为自发市场秩序是指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市场秩序构成要素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所形成的一种秩序状态。这种秩序的形成并不取决于市场主体目标的相同性,而是取决于他们行为和利益的相互性,而最终达成使不同目标之间的相互协调;而协调这些不同目标的是市场的内部规则。接着分析了自发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内部规则在调节市场方面的缺陷,而政府干预市场秩序形成过程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市场内部规则赖以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和制定、执行市场外部规则。最后指出政府干预与自发市场秩序之间所存在的悖论。
本文第二部分以例证的方式概括了我国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现状,即政府干预过度、干预缺位和干预软弱并存。首先文章列举了汽车行业和资格证书两个领域存在政府干预过度的现象,接着以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和药品广告市场为例,分析了政府干预软弱的现状,最后通过互联网管理存在真空指出政府干预的缺位。
本文的第三部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我国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政府干预失败的现象,指出我国转型时期政府干预过度、干预缺位和干预软弱并存的原因在于转型时期市场、政府所具有的特殊性。
首先,分析了权力滥用的潜在危险、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完善、政府组成人员的经济性和政府无利润观念是造成政府干预过度的根本原因,政府干预部门过多、干预范围过广、对政府干预的依赖则是造成政府干预过度的直接原因。
接着,文章重点分析了政府干预软弱、干预缺位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于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强调政府干预过度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危害,使政府过多的退出了本应行使权力的领域;第二,未能建立起政府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三,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体制的转型不同步。然后从经济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经验教训方面分析了我国在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需要政府干预的特殊理由所在。
本文第四部分从经济法的角度提出了对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
首先,确立与完善政府干预理念,树立适度干预原则、适时干预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既指政府干预不得过度,也指政府干预不能软弱与缺位,是判断政府干预正当性的基础。判断“适度”应当从干预的成本、干预的绩效、政府干预的能力入手。适时干预原则是指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规制应当将务实性与前瞻性结合,既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过分超前。政府干预的程度应当与现实相符合,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规制应当紧紧回应现实。
其次从干预主体权力配置、政府干预手段、政府干预程序化、健全政府干预责任制、建立政府干预的救济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政府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干预主体权力配置包括干预权力在不同政府机关之间的横向配置以及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划分。政府干预手段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事前干预、事中干预与事后干预,刚性干预与弹性干预。而政府干预程序则包括管辖、时效、建立参与制度等其他相关制度。健全政府干预责任制则包括权力与责任的对称设计、建立健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责任的定性与量化等方面。最后文章指出政府干预的救济机制可以分为政府之内的救济与政府之外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