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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变得愈发重要,公民从中获取便利和利益时个人风险也在逐步上升,个人信息经常遭受不法侵犯。虽然国家对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尚且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有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范围不是很清楚,概念含糊不清,相关立法的缺乏导致各项措施和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巨大风险。因此,运用法学理论相关方面的知识,通过价值取向的分析,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的方法分析个人信息相关概念和特点,同时查阅和学习域外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经验,确立我国应当融合欧盟统一立法模式,同时辅以美国的行业自律来进行补充法律漏洞,最终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早出台。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与其积极作用并存的个人信息风险问题不断警示人们要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为了把握大数据时代下的机遇,结合国内外对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文献,说明了研究的意义,运用文献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来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剖析了大数据时代冲击下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影响。如今大数据正在经历着爆炸式增长,给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海量的信息影响了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大数据的分析利用也在不断地影响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大数据强化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联,更加区分了两者之间的不同。大数据的虚拟性也影响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第三部分论述了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我国个人信息正面临严重泄露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漏洞,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存有部门化间隔问题、立法保护尚未凝成统一的价值共识,个人信息采集当中的监管不力、告知同意机制的失效以及行业规范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漏等都是我国面临的现实困境,制约了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第四部分分析个人信息法理基础理论和域外立法经验。从人权理论、权利冲突论以及利益平衡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研究的法理基础。探索域外对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价值取向的选择,明确美国主要以较为分散的立法模式,辅以行业自律。欧盟则是确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日本不仅制定了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且还制定了行业自律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模式。经过以上研究,总结得出我国应该坚持以个人信息安全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建立统一立法,辅以行业自律的立法模式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部分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途径。首先,应增强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其次,标明逻辑起点,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并确立规范化的告知同意机制。再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监管机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体系,同时辅以行业自律机制,填补行业规范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漏。最后,完善信息泄露的救济机制,以民法救济、行政法救济、刑法救济以及加强个人信息泄露通知机制进行组合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