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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位于陆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它是河道生态性保护的重要地带,是地球上一种独特的、多功能的生态系统,具有固定污染物质、净化水质的强大功能,在生态平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湿地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们的利益。我国有丰富的湿地资源,长期以来,湿地在环境保护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湿地资源进行了不合理的开发,各种环境问题接踵而至。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减少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我国必须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并在湿地生态保护方面做一些实质性的努力。目前为止,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规定,个别地方政府也尝试出台了相关的条例和办法,这些措施在湿地保护方面确实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要想真正达到保护湿地资源的目的,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实践证明,法律手段才是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目前在国家层面,对湿地的保护还没有像森林和海洋那样的专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和保护的力度。为此,国家相关的法律部门以及法律界人士必须共同努力,尽快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保护湿地生态资源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和现状进行阐述,尝试对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进行简单的构想,旨在为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归纳分析各学科对湿地概念的不同观点,最终认为我国官方采用《湿地公约》中的湿地概念,更有利于对湿地资源的保护。由于湿地资源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我国对湿地的保护力度又不够,由此引出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背景,并对其内涵、原则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主要是介绍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四个理论基础,包括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这些都是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阐述了我国对湿地生态补偿的一些政策层面的规定和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认为要想达到保护湿地资源的目的,必须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次介绍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包括立法技术层面、管理制度层面、补偿制度层面和环境法律意识层面。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笔者对第三部分提到的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并针对问题大胆提出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