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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生命健康。2014年12月22日,《食品安全法(修订稿)》二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送审稿提请审议为契机,《食品安全法》又一次成为焦点话题。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修改,使现行《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则重新回到人们视线。食品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大的企业抗衡。再强调平等地位平等保护,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所以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食品安全法》,以高额赔偿金吓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导论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理由来源,并且分析选题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论文第一部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功能与现存问题。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预防等功能。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整理几个争论焦点,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惩罚性赔偿主体的范围界定不清,本部分以全面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出发点,界定了“消费者”的构成要件,并对加工联合生产者的责任区分进行了探究。第三部分是关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问题。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建议主观过失应纳入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并进一步探究销售者等“明知”的认定方法。第四部分是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法对此的规定比较混乱,本文以预包装食品为例,说明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第五部分是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问题,主要探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原则与基数,分析惩罚性赔偿金的参考因素。第六部分探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对接问题。